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83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以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3年度聲沒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4454號被告劉以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8月27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袋(驗餘淨重0.6918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三氟甲苯、4-甲基乙基卡西酮之紅色圓形錠劑
2粒(驗餘淨重0.71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又經查獲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由查獲機關予以沒入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雖曾因持有第三級毒品,於102年4月15日23時5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與新生北路口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持有之白色結晶1袋(驗前淨重0.692公克,驗餘淨重0.6918公克)、紅色圓形錠劑2粒(驗前淨重0.711公克,驗餘淨重0.71公克),嗣上開扣案物經送鑑定結果,白色結晶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紅色圓形錠劑則檢出第三級毒品三氟甲苯、4-甲基乙基卡西酮等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5月6日航藥鑑字第0000
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考,惟因上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未滿20公克,被告本件持有第三級毒品之行為即未涉刑責,則依前揭規定,上開查獲之第三級毒品應由查獲機關逕予沒入銷燬,始符法制,無庸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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