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74號
調解筆錄原告 蔡承志 被告 李金鍊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74號因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423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下午4時32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淑美書記官廖貞音調解委員蔡進義朗讀案由
原告蔡承志被告李金鍊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蔡承志被告李金鍊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被告於民國(下同)103年8月15日已給付現金柒仟元於原告;餘額壹萬參仟元,被告於103年10月21日起於每日各給付貳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承諾每日親自交付原告住處收受。
二、原告同意撤回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423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蔡承志被告李金鍊調解委員蔡進義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張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