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19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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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1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19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4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貞┌───────────────────────────────────────────────────┐│附表:98年度除字第219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3ND00000000││1│1000││├──┼───────────────┼──────────────┼────┼───┼────┼───┤│002│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1│126││└──┴───────────────┴──────────────┴────┴───┴────┴───┘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