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0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056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5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表:98年度除字第205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仟股│1│1000│├──┼───────────────┼────────┼────┼───┼───┤│002│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仟股│1│1000│├──┼───────────────┼────────┼────┼───┼───┤│003│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仟股│1│1000│├──┼───────────────┼────────┼────┼───┼───┤│004│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不定額股│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