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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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甲○○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印尼之地址。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書記官陳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