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1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1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16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70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7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書記官賴敏慧┌───────────────────────────────────────┐│附表:98年度除字第216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阮世元華泰商業銀行 永吉分 │98年6月30日│25,700元│AB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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