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1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1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14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書記官黃曼琳┌──────────────────────────────────┐│附表:98年度除字第21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新台幣)│││├──┼───┼────────┼─────┼──────┼─────┤│001│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31,000元│98年5月1日│97986││││萬華分行││││├──┼───┼────────┼─────┼──────┼─────┤│002│ 邱世宗大台北商業銀行│36,000元│98年5月30日│IX0000000││││和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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