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249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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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24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2499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新台幣參拾參萬參仟參佰零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玖萬
捌仟壹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佰伍拾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新台幣伍萬貳仟陸佰零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捌仟肆佰
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佰伍拾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