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62號聲請人甲○○
樓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更生程序之聲請。
理由
一、(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同條例第43條第6項亦有規定。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此參諸同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之規定自明。(二)第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書記官馮玉玲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3,74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提出95、97年與全體金融機構債權人達成協商之協議書及還款計畫書,並說明97年變更協商契約之原因。
三、陳報每月於早餐店打工之薪資收入數額及每月領取失業補助金之數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提出配偶95、96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二年內之薪資轉帳金融帳戶存摺明細。
五、戶籍地之房地係何人所有?與聲請人間關係?
六、聲請人陳報每月支出房貸1,600元,請提出繳納房貸之證明文件及此不動產之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七、具體表列債務人暨配偶之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收入如:聲請前1年之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必要支出則為:聲請前1年之膳食、水電費、交通(駕駛機車之行照、聲請前1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稅賦全民健保、勞保、團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八、陳明配偶是否分擔家庭必要支出及扶養費用。
九、提出受扶養親屬、依法應共同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及人數、分擔比例及家族系統表、各該人等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說明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老年津貼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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