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0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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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07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辯論終結後,具狀表示其已與告訴人達成民事上之和解,並擬於民國98年6月底前給付賠償金新台幣12,500元予告訴人,是此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98年2月4日下午2時30分許,在本院第4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崔玲琦
法官許映鈞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