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75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754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施凱騰
被   告  鄭建宜  原住花蓮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請提出本件被告積欠之帳務金額明細
資料,並指定民國100年3月22日下午2時33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
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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