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66
號
原 告 許崇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納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1,550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30,304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0年度雄簡聲字第15號),如經本院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
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
,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3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