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0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66

原   告  許崇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納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1,550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30,304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0年度雄簡聲字第15號),如經本院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
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
,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3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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