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5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順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2年度速偵字第20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緩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傳真機壹臺、計算機壹臺、六合彩簽注紀錄單伍張、三聯複寫估價單壹本及港號對獎單壹張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順榮因犯刑法第268條之賭博罪,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速偵字第2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至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傳真機1臺、計算機1臺、六合彩簽注單5張、三聯複寫估價單1本及港號對獎單1張等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所涉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68條之賭博罪,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速偵字第2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2年度上職議字第785號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憑(見偵卷第15頁至第16頁、第21頁)。而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記載之六合彩簽注單5張(見警卷第11頁至第15頁),應係被告自行製作之六合彩簽注紀錄單,業據被告供述明確(見警卷第3頁),並非各該賭客用以下注屬當場賭博器具之六合彩簽單(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207號刑事判決參照),與傳真機1臺、計算機1臺、三聯複寫估價單1本及港號對獎單1張等物,均為被告所有,供犯本件所用之物,亦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警卷第3頁至第4頁)。揆諸上揭說明,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書記官朱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