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5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崴宇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毒品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36號、99年度執更字第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崴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崴宇因竊盜、毒品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98年12月9日以98年度聲字第13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於同年月22日確定,並發交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民國105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501084600號函核准假釋,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10月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5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7年5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書記官劉如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