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244號原告富永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東源 原告富聚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朱東源被告 陳秋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016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楊萬益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