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5號被告悅來牙醫診所即 林書儁 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 律師上列被告與原告東昰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整理爭點書狀之理由。
理由
一、按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第268條之1第3項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105年8月15日命被告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就原告之民事準備㈠狀提出爭點整理書狀,上開通知已於105年8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書記官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