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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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7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昱傑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1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昱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昱傑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有明文。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0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93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90日確定;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虎簡字第2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80日確定,此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拘役90日、拘役80日加計後之總和,即170日。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述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衡酌罪責相當原則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附表所示各罪均為竊盜罪,罪質相同、各該行為之行為方式、危害情況、彼此間之時間關係、偶發性、刑罰規範之目的、所犯數罪反應出之行為人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於不逾越內、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佑怡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附表:受刑人廖昱傑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3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9年5月29日109年5月29日109年4月16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速偵字第303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速偵字第303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53、21175、2353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1756號109年度中簡字第1756號109年度易字第2453號判決日期109年6月29日109年6月29日109年11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1756號109年度中簡字第1756號109年度易字第2453號確定日期109年8月13日109年8月13日109年12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2029號(110年度執更字第1022號)。⒉附表編號1至4經裁定定應執行拘役90日。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2029號(110年度執更字第1022號)。⒉附表編號1至4經裁定定應執行拘役90日。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64號(110年度執更字第1022號)。⒉附表編號1至4經裁定定應執行拘役90日。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4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9年5月10日109年5月30日109年5月3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953、21175、23532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903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90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2453號110年度虎簡字第29號110年度虎簡字第29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11日110年2月26日110年2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2453號110年度虎簡字第29號110年度虎簡字第29號確定日期109年12月8日110年5月3日110年5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64號(110年度執更字第1022號)。⒉附表編號1至4經裁定定應執行拘役90日。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75號。⒉附表編號5、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80日。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75號。⒉附表編號5、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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