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港簡字第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港簡字第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港簡字第9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啓對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4250號),本院北港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陳啓對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一行「110年3月19日13時許」更正為「110年3月19日13時58分許」、第二行至第三行「統一便商超商」更正為「統一便利商商」;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補充「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扣押筆錄」、「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法紀觀念淡薄,因一時貪念,恣意侵占被害人遺失之現金,損及被害人財產權益,再佐以被告有多次財產犯罪之前科紀錄,顯然被告對這類行為欠缺警惕,甚至恣意為之,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行為誠屬不該,又被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實難認其已有悔意,惟考量本案犯罪手段尚屬平和,犯後亦坦承犯行,將所得剩餘現金返還被害人,並兼衡其不識字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被告犯本案侵占罪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1,800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因未扣案,併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已發還之700元此部分雖屬犯罪所得,惟業經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稽,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已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煥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佑怡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4250號被告陳啓對男7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0鄰○○路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 陳啟 對於民國110年3月19日13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途經雲林縣○○鄉○○○路000號統一便商超商前,見有 王碧 遺失之皮包掉落該處,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伺機揀起皮包取去其內現金新臺幣(下同)2500元後,復將該皮包擲回原地騎車離去,而至加油站等處共消費1800元。嗣經路人 陳雪民 拾得該皮包報警處理,乃調閱路面監視錄影畫面循線查獲,並扣得陳啟對花用剩餘之700元交還失主王碧,始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臺西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依(一)被告陳啟對之自白,(二)被害人 王碧之 指訴,(三)證人陳雪民之證述,(四)上址路面監視錄影畫面暨翻拍照片,
(五)扣押物品目錄表,(六)贓物認領保管單等證據,被告上述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檢察官黃煥軒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書記官鄧瑞竹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