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5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進重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10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進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廖進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簡易判決、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刑事判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而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5、6至7、8至10所示之罪,前分別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1年、1年3月確定在案,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加計後之總和。茲檢察官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另原合於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原判決另併科罰金部分,既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即應併予執行,於本案無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附表:受刑人廖進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7年12月7日雲檢觀護人室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前之某時107年9月24日107年5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雲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34號雲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700號雲林地檢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40、241號(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最後事實審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案號108年度虎簡字第88號108年度訴字第483號108年度訴字第527號判決日期108年4月17日108年7月24日108年7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案號108年度虎簡字第88號108年度訴字第483號108年度訴字第527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6月21日108年7月24日108年7月24日備註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365號(108年度執緝字第648號)⒈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192號(108年度執緝字第650號)。⒉編號2至5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29日(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107年5月26日106年7月4日3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雲林地檢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40、241號(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雲林地檢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40、241號(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雲林地檢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1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527號(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108年度訴字第527號108年度訴字第478號判決日期108年7月24日108年7月24日108年7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527號(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108年度訴字第527號108年度訴字第478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7月24日108年7月24日108年8月12日備註⒈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192號(108年度執緝字第650號)。⒉編號2至5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⒈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113號(108年度執緝字第649號)。⒉編號6至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7月4日4時106年6月30日19時30分106年6月30日19時30分相近時間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雲林地檢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17號雲林地檢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78號、偵字第2357、3258號雲林地檢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78號、偵字第2357、325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78號108年度訴字第682、869號108年度訴字第682、869號判決日期108年7月26日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78號108年度訴字第682、869號108年度訴字第682、869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8月12日109年3月26日109年3月26日備註⒈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113號(108年度執緝字第649號)。⒉編號6至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⒈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52號。⒉編號8至10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10以下空白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併科新臺幣20000元犯罪日期108年3月13日9時5分許為警查獲時前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雲林地檢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78號、偵字第2357、325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雲林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682、869號判決日期109年2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雲林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682、869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3月26日備註⒈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52號。⒉編號8至10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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