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9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進雄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緝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進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進雄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線及內部性界線,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線,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線,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線及內部性界線之拘束。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附表編號1至5所示案件,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最高法院以附表編號1至5所示判決處刑確定,且附表編號1至2、編號3至4所示之刑,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62號、第458號、105年度易字第808號等合併判決(下稱本院105年度訴第362號等合併判決)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1年4月確定等情,有卷附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其中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
2、5所處之刑,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外,其餘附表編號3至4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原不得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然受刑人已向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簽名捺印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查,是以,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編號3至4所示罪刑,曾經本院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1年4月確定,依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線之拘束。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5所示之罪,原宣告刑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其餘附表編號3、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即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爰參酌受刑人附表編號1至4均為施用毒品罪,罪質相同,暨附表編號5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大概都是出於同一毒癮病根,不宜過度累加其刑等一切情狀,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附表:受刑人陳進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不含沒收)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5年7月4日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105年7月12日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104年8月11日晚間7、8時許偵查機關年度案號雲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1227號、105年度毒偵字第940號、第1216號雲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1227號、105年度毒偵字第940號、第1216號雲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1227號、105年度毒偵字第940號、第121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62號、第458號、105年度易字第808號105年度訴字第362號、第458號、105年度易字第808號105年度訴字第362號、第458號、105年度易字第808號判決日105年10月24日105年10月24日105年10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最高法院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813號、105年度訴字第1099號、第1100號105年度上易字第813號、105年度訴字第1099號、第1100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489號確定日105年12月28日105年12月28日106年4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1.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836號。2.編號1至2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1.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836號。2.編號1至2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1.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376號。2.編號3至4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宣告刑(不含沒收)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年7月1日某時許104年8月12日不久前某日至104年8月12日凌晨1時5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偵查機關年度案號雲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1227號、105年度毒偵字第940號、第1216號雲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5499號、第566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62號、第458號、105年度易字第808號106年度簡字第206號判決日105年10月24日106年7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489號106年度簡字第206號確定日106年4月13日106年8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備註1.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376號。2.編號3至4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1.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529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