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6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16號原告 蔡東村 被告桃園縣政府代表人 吳志揚 訴訟代理人 周民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建築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一0二年五月十四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有應行調查之證據應予補充調查,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錢建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書記官劉宗源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