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4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崔作仁選任辯護人林威伯律師
翁偉傑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080
8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廖珮伶法官陳佳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