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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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29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呂芳智受刑人即被告陳光煜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1年度執字第7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芳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前揭沒入保證金,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為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光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由具保人呂芳智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而未到案執行,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經查,被告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傳喚、拘提後,均未到案執行,且業於101年8月3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
101年度桃檢秋執亥緝字第3268號通緝,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蘆警分刑拘字第312號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在卷可參,被告已然逃匿,依上開規定,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宏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宜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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