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3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炫穎受刑人即被告李日新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炫穎因受刑人李日新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具保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陳炫穎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因受刑人逃逸,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先前逃匿,惟嗣經到案,其具保責任即因被告到案而告消滅,法院在被告逃匿中未裁定沒入保證金,自不得於被告到案後再以裁定補行沒入之。
三、經查,被告李日新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萬元(刑保字第00000000號),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嗣前開案件,經判決有期徒刑2年10月並於101年12月6日確定,而被告經檢察官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執行等情,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2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影本1份等附卷可稽。然被告李日新已於102年5月16日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已非在逃匿中,無從再以裁定沒入保證金,是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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