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受刑人因煙毒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0四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煙毒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五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四日,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八十九年七月三日以法八十九矯字第二二00五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慧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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