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智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智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營業秘密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智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環美凱特奈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蔡青潭 被告 孫于婷 被告 陳裕雄 被告 尤朝平 共同選任辯護人 呂朝章 律師上列被告等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王集福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理由
一、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㈠、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㈡、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㈢、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㈣、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定有明文。且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規定,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
二、經查本件營業秘密案件,涉及我國專利,因其內容包括專業知識與技術領域,為使審理程序順利進行,而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必要,經依法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王集富擔任本件之技術審查官,爰依上開規定,並審酌本件審判程序及需求,命王集富擔任本件之技術審查官,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妤甄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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