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10號原告 徐慧娟 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 律師
林厚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偉凡 、源盛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柒萬叁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