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79號原告 陳素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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