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650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李國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伍萬伍仟捌佰參拾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法官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翁挺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650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李國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伍萬伍仟捌佰參拾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法官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