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3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328號
原   告  盧冠霖
被   告  李家汶
被   告  胡易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家汶、胡易萱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
○○區○○街○○○號12樓之2(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
,並給付積欠之租金及電費新臺幣(下同)74,767元,另自民國
110年7月17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日給付相當於
租金之不當得利250元。又租金及電費請求並非遷讓房屋之附帶
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21號裁定意
旨參照),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原告出租部分)
最新課稅現值147,900元加計積欠之租金及電費74,767元為斷;
另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
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2,66
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如數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