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小字第53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豐小字第53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黃振德   (兼送達代收人)
       塗文芳
被   告  李森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4月3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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