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134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346號
原   告  霍小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松宏 間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31萬4,611元(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8號),其中原
告起訴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之機車修理費2,830元、手錶
受損費5,365元、褲子毀損費200元等財物損失共8,395元部分
,未據繳納裁判費,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上
開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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