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豐小字第622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李秀花
江雅鳳
被 告 郭宇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732元,及自民國108年2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