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簡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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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簡字第110號
原   告  顏順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貽鏞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未據原告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52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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