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8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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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訴字第1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1819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長尉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 律師
謝逸文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長尉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柒年貳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曾長尉(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原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8次、3年7月1次、3年8月1次,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刑期非輕,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裁定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2月23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王鏗普法官陳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