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7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長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年度偵字第14124號、第17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長尉自民國一○六年十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長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法定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係屬重罪,依人性趨吉避凶之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自民國106年7月1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均仍存在,雖本案業經本院於106年10月2日宣判,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然全案尚未確定,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10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敏芳
法官黃如慧法官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