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訴字第1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1511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文境 選任辯護人 蕭博仁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76號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陳葳法官高文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