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527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江亭亭江秀花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3月30日命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請重新提出債權讓與通知送達文件影本(經查,債務人103年8月後已遷移戶籍址至花蓮市○○○街○○號4樓之10,應重新提出債權讓與通知送達文件影本,前103年9月對債務人台中址寄送讓與通知未生效力)。」,該通知書已於107年4月3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所陳報稱通知已寄送於債務人台中之戶籍址,且收受回執,債權讓與通知生效。惟讓與通知之寄送於台中住址時,債務人已遷移,且為不知關係之第三人「 王碧連 」收受,故未合法送達,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廖翊含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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