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5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5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訴字第51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福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起訴(108年撤緩毒偵字69號),嗣因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當事人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方福印犯 如附表所示貳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方福印基於施用第一級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意,於民國107年8月27、28日間某時,在高雄市林園區某朋友住處,先以捲菸之方式施用品海洛因1次,再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7年8月29日10時30分許,警方持搜索票至 李智蔭 位於高雄市○○區○○○路○○○號住處搜索,適方福印在屋內,經得其同意採尿送驗,呈可待因、嗎啡、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進入司法程序之戒癮治療方式,採取「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及「附命緩起訴」雙軌制,其目的在給予施用毒品者戒毒自新機會。被告既同意參加戒癮治療,由檢察官採行「附命緩起訴」,事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之處遇,惟其竟未能履行該條件,自應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依法起訴,而無再次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之必要。故此之所謂「依法追訴」,應與同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之「依法追訴」同其趣旨,始符立法目的。有關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既不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裁定令被告觀察、勒戒之規定,則嗣後該緩起訴處分經撤銷時,如足認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其犯罪嫌疑不足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殊無再適用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之餘地,此乃被告選擇參加戒癮治療毒品防制刑事政策之當然結果,且為法律所明定,並無恣意剝奪其受觀察、勒戒處遇措施之可言,故被告未能履行檢察官所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條件,應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依法起訴,而無再次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之必要(最高法院100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0年度台非字第5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施用毒品案件,前經檢察官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107年毒偵字第3805號)後,因未完成戒癮治療之處遇措施,而撤銷緩起訴處分(108年撤緩字第114號)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項起訴。
二、本件經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又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無同法第159條第1項傳聞法則限制,合先敘明。
三、前揭事實,業經被告坦認不諱,並有林園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嫌疑人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可佐。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毒品後施用,持有為施用吸收,不另論持有毒品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五、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且施用毒品戕害自己身心健康,未侵害他人權益,兼衡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健康(涉個人隱私,詳卷)、本案查獲情形(檢警依法搜索他人住處時在場,同意採尿,但警訊時未承認施用毒品,雖不符合自首要件。但量刑,仍應輕於經檢察官核發鑑驗許可書採尿、依法監聽而查獲者)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及合併定如主文所示之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余彬誠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俊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黃振羽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1│ 方福印施 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方福印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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