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3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尹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5年度偵字第654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6年度聲沒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香奈兒」商標圖樣項鍊壹件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尹婕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
105年度偵字第65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仿冒「香奈兒」商標圖樣項鍊1件,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其供述明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規定,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性質上應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誤引(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被告陳尹婕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6年8月11日,以105年度偵字第65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而扣案之仿冒「香奈兒」商標圖樣項鍊1件,係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香奈兒」商標權之商品,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授權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鑑定證明書、陳尹婕涉嫌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等在卷可稽。是扣案之仿冒「香奈兒」商標圖樣項鍊1件,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之「專科沒收之物」,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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