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店小字第632號
原 告 仲億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原告與被告甲○○、乙○○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
萬捌仟捌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