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再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二二五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偽造貨幣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六二一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確定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0八二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0二五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本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六二一號)聲請再審,未據提出該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古金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世傑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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