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4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4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489號聲請人金順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138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書記官林月蓉┌─────────────────────────────────────┐│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48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金順昌工程│台灣土地銀│97年6月16日│94,500元│895165││││有限公司卓│行三峽分行│││││││錦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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