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539號
原 告 孟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石川瀧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