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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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4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秀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宏裕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8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8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