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52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木林
被 告 劉宥岑 (原姓名 劉佩宜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最末行關於「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萬泰銀行)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之記載,應更正
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