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2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268號原告 楊宗翰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事項,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2款規定,起訴狀應記載被告之代表人姓名(與機關之關係),而原告之起訴狀並未記載,應補正記載被告代表人: 楊金樹 (所長)。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見提出起訴狀繕本以供送達被告機關,與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應提出記載上開補正事項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書記官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