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165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甲○○間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第三審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萬1200元,且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魏式璧法官曾錦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書記官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