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7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
蔡建賢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 律師被告丁○○
丙○○戊○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 律師複代理人 許龍升 律師
任進福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許,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曾鴻文法官莊珮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書記官何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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