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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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46號被告 陳建全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100年度易緝字第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陳建全因涉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被害人 楊秀穗 之證述、被告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八德簡易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及被害人楊秀穗提出之匯款收據等證在卷可稽,且被告係依法傳喚、拘提未獲,經通緝後始行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100年1月25日諭知羈押在案等情,固有本院100年度易緝字第9號刑事案卷可稽。惟被告業於100年4月15日入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為憑,是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目前係在監執行之受刑人,而非由本院羈押之人犯,則其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即非有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張詠惠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